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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整改安全隐患可强制停电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征求民意
发布时间:2017-04-04 字号:[]

  3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送审稿,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为防止安全管理机构“空壳”现象,送审稿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单位从业人员若不足100人的,至少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至少应当配备5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新的内容,送审稿增加了关于职业卫生的相关内容,其中规定,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补助金。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1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全生产立法”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henxiangming@jiang.gov.cn。

  3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送审稿,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为防止安全管理机构“空壳”现象,送审稿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单位从业人员若不足100人的,至少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至少应当配备5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新的内容,送审稿增加了关于职业卫生的相关内容,其中规定,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补助金。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1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全生产立法”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henxiangming@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