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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问责利器 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就《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07-11 字号:[]

    2017年6月9日,省委印发了《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为帮助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精神,深入推进《实施办法》贯彻落实,近日,省纪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经过。

    答:2016年7月,中央印发了《问责条例》,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制定实施办法。省委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委常委会、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认真学习贯彻。省委书记鹿心社明确指示要结合江西实际,抓紧制定我省实施办法,推进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省纪委将代省委起草《实施办法》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重点项目,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孙新阳领衔推进。在孙新阳同志的领导推动下,起草小组深入学习领会《问责条例》精神要义,认真总结我省问责工作实践,多次请教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广泛借鉴兄弟省市有益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先后两轮次征求了各设区市党委和纪委、省委各部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根据收到的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后报省纪委常委会研究讨论。6月2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6月9日,省委正式印发了《实施办法》。该办法成为我省推进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的又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

    问:《实施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启动和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监督、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二条四千余字。对比《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在文字篇幅上有较大幅度增加,在结构体例上也由条款式改为分章列条式,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政治责任。《实施办法》紧跟中央要求,紧扣《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一核心内容,注重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的新精神,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开展党内问责工作的实践进行总结提炼,重点针对我省问责工作实际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少数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倒逼责任落实。三是突出可操作性。重点围绕“实施”二字,注重务实管用。《实施办法》把党的问责工作原则要求细化成可操作的措施,尤其是对问责对象、情形、启动和调查、决定、执行、监督等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具体的程序性、操作性规定,实现了实体规定和程序执行的有机结合。

    问:《实施办法》确定了哪些问责对象?

    答:《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在确定问责对象时,一方面聚焦“关键少数”,重申了《问责条例》中关于“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的表述,尤其是抓住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另一方面,注重问责对象的全覆盖,规定“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使问责对象全面涵盖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党组织,以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压实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问:问责工作中如何把握好政策界限?

    答:《实施办法》在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同时,注重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一章第七条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问责的政策界限加以强调,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同时,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有关要求,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了可以免予问责的两类情形,最大限度激励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问:《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问责情形?

    答:《实施办法》第二章问责情形,主要包括两条内容:第八条紧扣中央《问责条例》,强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第九条结合江西问责工作实践,细化了应当问责的5种情形,将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问题较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等5种情形纳入应当问责的内容,强化了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的保障力度。

    问:问责如何启动?由谁开展调查?

    答:《实施办法》第三章问责的启动和调查,主要是根据《问责条例》精神新增加的内容。问责的启动和调查是问责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为强化党委(党组)问责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启动问责,也就是说问责应当由党委(党组)启动。同时,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提出启动问责的建议;巡视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党的工作部门,突出了问责联动性,强化了责任担当。

    在问责调查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对情况复杂、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应当直接进行问责调查;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同时,《实施办法》还对问责调查时间、被调查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以及被问责对象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处置等作出了规定,体现了较好的操作性。

    问:问责决定应当由谁作出?

    答:为压实责任,《实施办法》十六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以强化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同时,根据中央《问责条例》精神,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在问责决定阶段,《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同时,结合问责工作实际,还规定了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问: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

    答:问责决定作出后,关键在严格执行、落到实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便于操作,还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作出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决定的,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并明确了《问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在具体操作层面,《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分别对党组织的三种问责方式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明确了具体执行的规定。对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党纪条规,规定了不同问责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影响期。

    问:《实施办法》对问责监督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问责监督是保证问责制度执行的有效手段,对此,《实施办法》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强调组织监督。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提出整改措施,接受党组织监督。二是强调社会监督。明确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调“问责的再问责”。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 将问责工作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存在“应当问责不进行问责的;对问责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对存在问题不整改纠正或者整改纠正不到位的;打招呼、说情,或者违规以其他方式对问责工作施加影响的”等3种情形,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四是实行问责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对问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问责工作情况,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问:《实施办法》下发后,贯彻落实是关键。请您谈谈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实施办法》下发后,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不能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而是要切实落到行动上。最近,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省纪委办公厅也将下发通知,对规范全省问责工作提出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问责工作责任,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做到主动担责,主动问责,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共担当,以敢问责、严问责、常问责的实际行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全面推进各地各部门的问责工作,问责情况将纳入2017年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办公厅、省纪委机关将对《问责条例》及《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在我省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