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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
发布时间:2017-11-28 字号:[]
新闻发布会现场(文颖 摄)
 
  11月2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江涛介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律师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落实《实施细则》的具体打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唐锋,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罗中锦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主持发布会。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文颖 摄)

陈惠龙: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出台了《江西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南昌海关等14家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今天上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江涛先生,请他来介绍相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唐锋先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先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罗中锦先生。下面,先请江涛副厅长介绍《实施细则》有关情况。

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江涛(文颖 摄)

江涛:

新闻界的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非常高兴与大家见面。

  根据“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出台了《江西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南昌海关等14家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刑事实施细则》和《民商事或非诉讼实施细则》)。下面,我就两个《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落实《实施细则》的具体打算,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作个简要介绍。

  一、两个《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广大律师牢记使命,认真履职,在服务全省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截至目前的动态统计,全省共有律师5494名、律师事务所462家,今年上半年全省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超过6万件,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权利保障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律师工作。鹿心社书记对律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在这一大背景下,在省委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由省司法厅牵头,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以及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南昌海关等职能部门,立足江西实际,经反复沟通、协商一致,历时两年,分别出台了《江西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可以说,两个《实施细则》的出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省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共识,必将有力推动我省律师事业改革发展。

  二、两个《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刑事实施细则》共5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保障律师的知情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和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的范围。

  二是关于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明确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要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三是关于保障律师的通信权。明确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外,看守所不得截留、复制、删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四是关于保障律师阅卷权。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阅卷时间、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等内容。办案机关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同时,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

  五是关于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

  六是关于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相关附卷程序。办案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在工作文书中客观反映,并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七是关于保障律师庭审权利。包括保障律师庭审前的申请权,保障律师参加庭审和安全检查、出庭便利的具体措施,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申请休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与庭审相关的通知和文书送达等内容。

  八是关于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明确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了律师因诉讼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的范围。

  《民商事或非诉讼实施细则》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明确律师依法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含城建档案馆)、房产、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以及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取证。

  二是关于依法听取律师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必须将律师在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反请求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仲裁答辩书、庭审及代理词中提及的与认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有关的观点反映在裁判文书中。

  三是关于律师权利救济。明确细则涉及的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的投诉,并依本部门处理相关投诉规定的时限,尽快予以书面答复。律师在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发现细则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贯彻落实两个《实施细则》的打算

  两个《实施细则》的发布,迈出了我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坚实一步。但“法必贵行”,再好的制度也要依靠有效的执行。贯彻落实两个《实施细则》重点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宣传好两个《实施细则》。这个工作特别需要新闻媒体的鼎力支持。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一次很好的宣传活动,希望新闻界的朋友能把今天发布会上的声音传播出去,对两个《实施细则》的内容进行全面报道,让全社会关心、支持律师工作。也希望今后对律师工作给予更多支持,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二是要做好两个《实施细则》的学习解读。要通过举办辅导班、培训班、进行理论研讨等形式,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政法机关干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学习两个《实施细则》。同时,要组织专家深入解读两个《实施细则》,力求全面、准确阐释两个《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

  三是要抓好两个《实施细则》的有效落地。省政法机关将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也已成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今后,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就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渠道和处置机制提出更加健全完善的措施。同时,加强督促检查,有效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谢谢大家!

陈惠龙:谢谢江厅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请举手示意,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文颖 摄) 

法制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请问唐锋处长,今天发布的两个《实施细则》与之相比,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唐锋(文颖 摄)

唐锋:我们知道,任何政策的落实都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我们在起草两个《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既体现改革精神,又于法有据;既突出解决问题,又坚持务实管用。两个《实施意见》的亮点和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立法体例为全国首创。江西省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细分为刑事和民商事(含非诉讼法律事务)两个方面的规范予以保障,这是全国首创。其它兄弟省市都是综合出台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规范,只有江西细分两个规范,即同时出台《江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两个规范。两个《实施细则》不是将律师权利进行简单的拆分,而是区分出刑事部分和民商事(含非诉讼法律事务)部分律师执业权利,基本涵盖律师主要活动和执业过程,这样有利于全方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二是进一步明确办案时限。我们知道,中央的《规定》从全国层面考虑问题,部分规定具有一定弹性,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在起草两个《实施细则》的过程中,我们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将部分具有弹性的内容,结合江西实际,予以确定,以便于一线执法人员和广大律师开展有关工作。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以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决定”,《实施细则》规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在作出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辩护律师。”又如,“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辩护律师。”

  三是完善部分规定。比如,明确“不起诉决定”为重大程序性决定。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并没有具体列明“不起诉决定”为重大程序性决定。省司法厅在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等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基础上,提出“不起诉决定”应当是重大程序性决定,得到上述职能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一规定有力地拓展并保障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益。

  四是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执业权益纳入到实施细则当中。《江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代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供资料的权利,与实施细则中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中国小康网记者(文颖 摄)

中国小康网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协会八项法定职责,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了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十九项职责,律师法和章程规定的第一项职责就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请问,省律师协会在这两个《实施细则》的出台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罗中锦(文颖 摄)

罗中锦:省律师协会在两个《实施细则》的出台过程中,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发挥了律师行业组织应有的作用。

  一是在这两个《实施细则》起草之前,律师协会就我省律师执业活动中所遇到的一些具有普遍共性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受到限制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做了认真的归纳梳理。

  二是根据省司法厅拟出台的这两个保障律师权利的实施细则的分工要求,省律师协会成立了由张工会长牵头以省律协刑事专委会委员为主的《江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起草小组,成立了刘卫东常务副会长牵头以省律协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为主的《江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起草小组,及时完成了两个《实施细则》初稿。

  三是随后在全省律师行业和相关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同时,积极加强与兄弟省市律师协会学习交流,充分借鉴了外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一些先进经验与做法,结合本省省情,吸收融入到这两个《实施细则》文稿当中,最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征求意见稿。

  四是这两个《实施细则》需要与多部门联合发文,特别是民商事及非诉讼方面的《实施细则》,需要会签的部门多达14个之多,涵盖了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可能发生业务关系的主要部门,在《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律师协会积极配合省司法厅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并对各部门解释《实施细则》当中的重要条款,对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反馈及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我们欣喜地看到,正是我省各政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充分沟通协调,才最终有了呈现在大家面前的反映了律师心声、凝聚了各界共识的接地气的、有江西特色亮点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两个《实施细则》。

江西卫视记者(文颖 摄)

江西卫视记者:律师协会对于这份《江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的创新性规定有何看法?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文颖 摄)

刘卫东:首先,感谢十四家单位对维护律师权益、尤其是保障律师在民商事案件和非诉业务中的调查权所作出的巨大努力,本细则有几大创新,第一、将律师在办理非诉业务中的调查权纳入其中,这在全国都是首次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统一规范了在民商事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中律师的调查行为,尤其是提交手续和调查程序上,律师和律所将有规可循,便于管理和规范。第三,有关单位的协助律师的调查工作得到明确。这将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将大大提升律师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非诉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中,也将提高调查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既有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尊荣感,更有利于提升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当然,律师在行使调查权时,应该严格依法依规依章,不得违法调查或滥用调查权。一经发现,律协将依行业协会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江西网记者(文颖 摄)

中国江西网记者:我注意到,为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加强沟通协调,省有关政法机关要成立联席会议制度,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另外,对于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有没有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唐锋:行百里者半九十。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在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老三难”尚未完全解决,又增“新三难”问题的背景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不可能随着文件的下发就能一蹴而就、轻松解决。为了建立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协调沟通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际上,在前一段时间,我们已经建立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承担三项职能:一是建立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协调沟通机制。着力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中的扶持政策,研究解决我省律师在证据收集、权利救济、财税公平、社会保障等方面所遇到的普遍性、症结性问题。二是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司法行机关、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当中的执业操守情况、执业纪律执行情况,以及律师队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执行情况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意见的工作制度。三是研究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各项任务及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司法厅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关于建立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沟通协调机制问题。大家知道,由14个省直单位联合出台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这在全国是唯一的。在出台民商事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施细则过程中,我们与有关省直单位反复沟通协商,达成了高度共识。一方面,这体现了有关单位对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另一方面,在沟通协商的过程中,我们实际上已经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渠道。如果在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碰到具体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与有关单位进行良性沟通,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谢谢。

新法制报记者(文颖 摄)

新法制报记者:最近,司法部张军部长一再强调,要让律师协会挺在前面。那么,省律协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活动中承担着怎样的责任,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罗中锦: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娘家”,要挺在前面的首要职责就是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一是成立维权中心,积极开展个案维权工作。截止今年三月底,省律协和各设区市律协全部成立了维权中心。只要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省律师协会及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及各维权中心就敢于“举旗”,及时站了出来,取得了实效,真正成为了律师的“娘家”。  

  二是加强与兄弟省市律师协会合作,畅通跨区域的律师维权渠道,积极开展我省律师在外地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三是作为江西省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九个成员单位之一,省律协将借助于工作平台,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个案解决,加强协调、沟通,藉以营造日趋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省律师协会将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进一步完善维权工作制度机制,规范维权工作流程,畅通维权工作渠道,做到维权申请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切实提高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我省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江南都市报记者(文颖 摄)

江南都市报记者:想请假一下咱们省的律师人数在全国是什么水平?律师数量能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唐锋:我们在2016年5、6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对外宣布江西突破了每万人有一名律师。

  江西的律师人数比较少,从律师事务的发展规律上讲也不奇怪,律师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是休戚相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最近这几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部、全国律协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江西采取了一些促进性的政策,在保证质量不降低水准的前提下,我们律师的人数迅猛发展,2016年至2017年这一个年度,我们有可能新增800-1000名律师。

陈惠龙:谢谢罗秘书长!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江涛副厅长的介绍和解读,谢谢唐锋处长、刘卫东副会长、罗中锦秘书长的精彩回答,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感谢大家对省司法厅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欢迎大家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多走走、多看看,深入实地进行采访。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会后还可以进行咨询、沟通和专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