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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7〕92号
发布时间:2017-09-28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9月19

                                                                                                                                                        抚州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相关要求,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工作力度,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切实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中央驻市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抚州市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通过建立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强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充分优化整合全市金融监管资源,坚持协同防范、统筹协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合力。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分工配合,实现对全市金融风险信息及时监测、传导、整合与研判,切实形成风险防控合力,提高对全市各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处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促进深度产融结合。   二、协调合作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人行抚州市中支、市银监分局和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人行抚州市中支、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抚州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人行抚州市中支主要负责同志任第一副组长并主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领导小组组长授权或必要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并部署全市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抚州市中支,办公室主任由人行抚州市中支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人行抚州市中支、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结合各自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职责,指派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为办公室联络员,负责向办公室报送信息并进行日常联络。    三、相关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每半年例行召开一次全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全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成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金融稳定的决策部署,指导、协调、督导全市金融稳定工作;研究有关全市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制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在维护全市金融稳定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组织推动本市区域内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妥善处置,严格落实监管问责,对工作不力的成员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安排,对于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确定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督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全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成员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将会议精神向全市传达;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派人员主持。 研究起草全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经领导小组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建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共用共享的工作电子邮箱,作为日常非涉密监测信息的汇总报送渠道,构建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平台,促进金融风险信息和工作成果及时充分共享;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的金融稳定相关信息并具体研究,提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建议,向领导小组汇报,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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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实际,对各成员单位进行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人行抚州市中支: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召开办公室会议,督促办公室成员履行职责;补齐全市金融监管短板,以强化推进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线,统一调度和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全市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等机构发生的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统一调度和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因素的监测、评估、研究并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监测报告进行分析研究,每季度形成全市金融稳定发展情况报告,统筹组织推动金融风险妥善处置。 市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交易场所、小额贷款公司等由地方批设的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风险监测,参与金融风险的处置,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风险监测分析和处置情况报告。

  

  市银监分局:负责全市银行业风险监管工作,撰写全市银行业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参与全市金融风险的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加强舆情引导和管控。

  市法院:负责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快推动金融案件判决和执行,推动设立金融审判庭,专门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工作的情况报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将市法院掌握的全市金融犯罪活动相关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 市发改委: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推进实施情况,尤其是全市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情况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参与全市金融风险的处置。 市工信委: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各工业园区及工业领域重点行业运行、企业景气度情况及其变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参与全市金融风险的处置。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监测分析全市金融犯罪重大风险隐患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将公安部门掌握的全市金融犯罪活动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参与全市金融风险的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参与全市金融风险的处置。

  市房管局:负责监测分析全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每季度向办公室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参与全市金融风险的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分析全市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机构经营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参与全市金融风险的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市经工商注册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和类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监测分析报告,参与全市金融风险的处置。 对出现的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风险,在现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国家既定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落实。如未有相关规定,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  四、协调合作框架内容

  

  

  

  在市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大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力度,及时通报部门履职情况及与金融风险有关的各类信息,分析研判金融风险形势,加强风险监测评估,研究完善金融风险应对措施,推动妥善化解金融风险,共同维护全市金融安全和稳定。

  (一)金融风险监测。各成员单位应依据部门职责,按照上述分工分别做好各自主管领域金融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及时掌握各类金融风险程度和动态变化趋势,重点做好不良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务违约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影子银行和民间融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摸底排查工作。

  (二)金融风险研判。各成员单位应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行业发展趋势、金融运行及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变化等领域的跟踪分析,结合各自主管领域的全市金融风险监测情况,综合研判其对全市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大小,依据风险影响重要程度确定纳入后续监测评估的重点对象。   (三)金融风险处置。梳理金融风险处置中存在的制度短板和执行短板,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并强化金融风险联合处置体系,形成对全市区域内金融风险和风险隐患的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各类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于苗头性或一般性的金融风险,根据风险性质提请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对于重大金融风险,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四)报告会商制度。建立畅通高效的报告及会商制度。对于主管领域发生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金融案件,各成员单位应在2个小时以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领导批示及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上述职责分工要求的每季度报告外,每年末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本年度相关工作情况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成员单位的报告后应认真分析,会商研究,重要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梳理汇总全市金融风险情况,作出风险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确有必要上报的,呈报市委、市政府。  五、协调合作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定牵头部门和人员。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相互配合、协调有效”的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牵头部门和业务骨干人员,具体负责对接金融稳定协调合作各项工作。   (二)沟通合作,全面提升协调联动效率。做好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关键在于成员间信息充分共享和行动一致。各成员单位要立足本职,充分调动工作资源,依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的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平台,建立健全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相互支持配合和策应联动,不断扩大金融风险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度,让金融风险全方位、多角度综合立体展现,提升金融风险分析研判、监测评估的准确性、及时性,为高效防控和处置金融风险奠定坚实基础,形成全市金融风险防控强大合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