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关于印发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7〕53号
发布时间:2017-09-08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817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杠杆效应及助推牵引效应,实施以资招商、以资促投推动工业发展战略,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技术、人才向赣州市重点工业项目聚集,推动我市工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中的重点项目(详见每年度发布的《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推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注入、市县两级联动、择优遴选项目、适当风险投入、滚动循环增效”的原则,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及市主攻工业领导小组副组长任副主任,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集团”)为成员单位的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国投集团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新注册成立赣州市国资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工投”)作为引导资金的投融资执行主体,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在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引导资金的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按管委会决策以企业行为进行投资。

第七条 以引导资金方式投资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副主任(不少于副主任二分之一人数)及管委会成员单位讨论决定,以产业基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八条 资金来源渠道

首期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各地本着自愿的原则按分配额度积极加入,同时按一定比例撬动银行资金设立。市财政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实际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整合相关资金增加投入,逐步增大放大比率和资金总规模。

各地根据各自工业项目情况向管委会上报额度需求,由管委会最终确定及协调分配引导资金中各地的参与额度。

各地资金根据管委员确定的参与额度,按照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注入引导资金,与市本级引导资金共同成为引导资金权益方,按照其所占份额对应辖区被投项目。

第九条 资金管理模式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决策、投资分离的管理模式。

(一)由国资工投对市财政及各地注入的引导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银行按引导资金的一定比例放大配比,放大配比资金由市国投集团提供信用担保。

(二)国资工投对各地注入的资金统一归集、分户管理、单独核算。

(三)管委会以各地注入的资金额为基数,按不超过17的动态比例给予出资区域在相关产业基金中的项目配投额度。引导资金配投项目须为管委会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方式、配投条件、投资期限、投资回报、投资额度、担保方式等应事前约定并签定协议。

(四)各地注入的资金首先用于引导资金约定的受益区域的利息、费用等成本分担(除项目自身承担以外的部分),且从相关引导资金设立之日起按区域实际配投金额计算;各地项目成本由市、县(市、区)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按11分担。

(五)在引导资金投资期内,各地每年要核实一次因承担引导资金区域投资项目成本所致分户资金消减情况,及时按其注入引导资金的原始额度予以补平。

第十条 资金投资额度

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年度引导资金规模总额的20%,股权投资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产业基金投资额度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方式

(一)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以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

(三)以设立产业基金方式投资;

(四)为有效控制资金成本,基于安全性和流动性并重的要求,按规定可以实施的理财行为限于国债、AAA级企业债、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专项资金计划。不得从事与产业项目无关或对象为非国有第三方的委贷业务。

()其他可能的运作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对投资行为产生的运营补助、绩效补贴和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资金担保方式

根据标的企业的情况可采取股权质押、母公司或上市公司连带责任保证、固定资产抵押、第三方适格机构担保等方式,以上担保方式可组合可转换。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期限

(一)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需要引导资金延期退出,可提出申请。经国资工投评估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管委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回报

引导资金投资各产业项目的回报比率采取投前约定、投后调整方式。投前将根据产业分类、风险级别设定级差回报(1%7%,参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产业指导目录;市场化回报机制项目由管委会单独研究决定)和不同级别的担保措施。投后应结合考核结果,以反向浮动,量化挂钩为原则,调整回报。对扶持效果达到预期的,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收取每年回报;对未达预期的每年按7%收取回报;经管委会批准,对扶持效果超过预期的可按比例减少资金使用费,直至归零,以体现引导资金扶优扶强的宗旨;对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重大项目回报利率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资金回收程序

(一)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期满、目标企业破产、清算等引导资金需要退出的其他情况时,国资工投应提出引导资金退出方案;

(二)引导资金投资期满后,退出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由国资工投负责收回至专户。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所占股份可由企业股东按照原始投资额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回报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回购;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转让,其转让价格由产权交易市场按市场价格确定。采取债权投资方式的,由国资工投按原始投资额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回报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收回。

第十六条 资金核算方法

(一)引导资金因进行投资或退出而直接发生且不能计入投资成本的日常管理费用,根据费用配比原则,从国资工投计提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当引导资金投资出现减值而无法全额收回时,按规定向管委会申请核定损失,核准后的损失金额按规定冲减核销相关账务。

 

第四章 产业投资项目选定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产业投资项目(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具有攻坚性、引领性、带动性的重点领域,主要支持“两城两谷一带”及各县(市、区)首位产业发展,尤其是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新开工或在年内可开工,有明确的生产计划和良好的销售前景。

(三)除轻资产高附加值的项目外,项目承担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0万元。

(四)管委会认为应支持并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申报和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年确定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

(二)凡注册地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申请,初审后统一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市直重大工业项目也可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管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工信部门申报项目初审后向国资工投推荐项目。

(四)国资工投聘请在产业发展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团队、行业专家对推荐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论证和评审,提出调查、论证及评审意见,并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五)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研究确定产业投资项目及其引导资金投资额度。

(六)对管委会通过的项目,由国资工投与各地签订相关协议,各地按协议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注入资金,国资工投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协议发放投资资金。

第五章 产业基金设立

第十九条 由国资工投出资10亿元设立赣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基金,下设新材料、军民融合、智能制造等子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发展,设立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制和合伙制,可以采取国有独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为有效控制基金运营成本,产业基金在不影响年度投资计划的前提下,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按流动性与安全性并重的原则,对其部分存量资金进行合规理财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原则

(一)出资人均为纯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有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按市政府批准文件组建。

(二)混合所有制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混合子基金”)的设立,原则要引入社会资本,引入优质项目,引入专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立程序

(一)国有基金设立程序

1.国资工投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与投资各方共同拟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经合法合规审查后签署成立。

2.国资工投以市政府批准文件、有效协议或合同,严格按照有关内部出资程序注资到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分期注资)。

3.产业基金成立后,国资工投按正式协议、合同规定内容进行投资管理、投后管理。

4.随着基金数量的增加,基金运行应建立统一评价机制,对进度快、效果好的可对相应基金快注资或再增资。

(二)混合基金设立程序

1.公开发布基金设立信息,经初选,由管委会初步确定意向合作方,基金涉及社会资本募集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出资人主体适格和资金来源正当性予以审查。

2.国资工投受管委会委托与引导资金以外的意向投资人、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谈判,如有两家以上对象,可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3.谈判主要成果报管委会办公室,确定基金核心条款。

4.形成合作框架协议及深化背景材料报管委会研究决定。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应明确基金的分配方式、业绩报酬、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标准。 

5.国资工投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与投资各方共同拟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经合法合规审查后签署成立。

6.国资工投以市政府批准文件、有效协议或合同,严格按照有关内部出资程序注资到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分期注资,并与外部资本同比同步)。

7.随着基金数量的增加,基金运行应建立统一评价机制,对进度快、效果好的可对相应基金快注资或再增资,并鼓励超募,放大社会资本比例,增强引导资金杠杆作用。

第二十二条 投资方式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回报

混合基金项目原则上政府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应同股同权,对资本招商效果好或是财务投资回报超预期的,可按中央有关政策精神适当向社会资本让利,但分配调整机制必须为事前量化约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退出

采取产业基金方式投资的,以基金合同或协议约定回收投资,可选择IPO、管理层回购(MBO)、兼并与收购(M&A)、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基金出现亏损的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国有出资平台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国资工投代表市政府持有目标企业股权、债权或合伙人权益,行使股东、债权人、合伙人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出席股东、债权人或董事会会议及合伙人会议,维护引导资金所对应的合法权益。在达到引导资金退出条件时,提出引导资金退出方案,按法定程序,完成引导资金退出,及时收回退出的引导资金。回收的资金经管委会批准可滚动投资。

国资工投应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产业基金,以及引导资金的整体运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适时监控、分析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资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

国资工投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引导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对于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引导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引导资金投资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应对引导资金的运行实施绩效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经管委会批准,国资工投每年按实际在投资金(含滚动投资额)的0.08%计提运营管理费,用于人员工资、项目尽职调查、专家聘请、差旅费、会计师、律师等相关费用;若引导资金绩效管理考核情况良好,国资工投则按照每年实际使用引导资金的0.02%计提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管理费和奖励资金从引导资金中计提。国资工投应将管理费、绩效考核奖励与投资款分开管理,管理费不足时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解决,不得坐支投资资金及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企业经营风险等影响,导致项目失败并造成引导资金投资损失的,企业可在法定赔付的基础上向国资工投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依法依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管委会审核同意后,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使用、管理引导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引导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市国投集团因提供增信撬动的银行资金产生的损失,不追究市国投集团责任,不将此损失列入市国投集团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