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秸秆露天焚烧说“不”
发布时间:2017-12-04 字号:[]

    11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秸秆露天焚烧影响空气质量

    11月9日,省环保厅对发现3个以上露天焚烧秸秆火点的南昌县、余干县、丰城市、高安市、南昌市新建区、抚州市临川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要求其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10月中旬,省环保厅还对上饶经开区管委会、上饶县、鄱阳县、樟树市、崇仁县、宜黄县就秸秆焚烧问题进行了约谈。

    由于秸秆禁烧存在工作盲区,近期多地频现露天焚烧秸秆现象,仅10月30日至11月5日,遥感卫星就监测到秸秆火点59个。监测数据显示,大面积的露天焚烧秸秆导致了部分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浓度急剧升高,使空气质量恶化,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前不久,南昌市遭遇今冬首次重度污染天气的情景还让人记忆犹新。11月7日10点,青山湖区空气站点AQI指数达到最高值的500,南昌市AQI平均值为301,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标准。南昌市政府也及时启动重度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经过专业分析,造成此次重度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就是大范围的秸秆焚烧。

        依法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每年的4月、7月、9月、10月是农作物抢收抢种的季节,农作物的秸秆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农民往往就按照“刀耕火种”的农作习惯,将秸秆点火焚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此次通过的《决定》作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

    《决定》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任务细化到村、到田、到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联合执法力度,提高火点监控水平。

    各级政府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合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秸秆是宝贵的资源,可以作为饲料,用于造纸等。

    《决定》明确多个部门的职责,形成秸秆综合利用合力。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和组织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原料化利用相关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并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是进行源头防控、实现秸秆露天禁烧目标的治本之策。《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照多元利用、农用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和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秸秆肥料化、基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储运体系建设。《决定》还对科技、农业部门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