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保护与青山绿水同行
发布时间:2017-12-05 字号:[]

    12月4日,我国迎来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在宪法这部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也成为我国各项环境立法的依据和基础。

    近年来,为保护绿水青山,我省各级法院、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公益诉讼等举措,将生态保护的理念全流程融入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仅依法有效惩处了环境破坏行为,更实现了“补偿修复”和“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生态修复 一判双赢

    武宁县石渡乡,距离县城20多公里,这里有一片国有林场,林场里有一座不起眼的小山。然而,全省第一个“刑事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的称号,赋予了这座小山特殊的意义。

    “谢谢法官给了我家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年9月26日,武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滕某某家人对法官真诚地说道。

    2017年1月,滕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携带油锯擅自采伐自己栽种于武宁县杨洲乡界牌村“茶籽坪”山场的杉树84棵。经鉴定,滕某某采访的原木材积为12.772立方米。被公安传唤到案后,滕某某一边积极悔罪,与武宁县国有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合同书,约定由武宁县国有林场提供3亩林地植树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一边希望法院给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表示,滕某某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委托造林,恢复生态,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11月6日,记者来到武宁县国有林场内的“刑事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示范基地”,滕某某委托补种的树苗已经有半米多高。登上山头环顾,这座原本“光秃秃”的国有山场已经郁郁葱葱,几乎找不到什么荒地。

    据了解,武宁县“刑事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示范基地”面积100余亩,划立于2016年7月,专门作为刑事环境资源案件“补种复绿”基地。“非法砍树的人,可以选择自己去基地种树,也可以委托林场修复。”武宁县法院副院长陈思颖介绍,示范基地即可以实现生态资源总量平衡,又便于集中管辖。“目前基地已经种满了树木,明年我们计划新增一片山场,面积要达到1000亩。”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黄训荣看来,武宁县法院的做法,正是我省基层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理念转变的一个缩影,也是生态资源恢复性司法补偿的一种有益探索。

    “以前这类刑事案件就是判处被告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被破坏的环境资源没有任何改变。现在通过让被告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他们可以得到从轻判罚,环境资源又能及时修复,一判双赢。”黄训荣表示,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已设立两个生态修复示范基地。未来还将适时推动建立环资案件公益账户,为生态修复提供资金支持。

    “明年划立了新的生态修复基地后,我们还要进行创新,加强教育功能。”陈思颖向记者透露,武宁县法院正考虑在每片补种区域挂上介绍牌,上面会标注案件的情况,“让周边的居民和每个来基地参观的人,都能得到一次生态环境保护的普法教育。”

        审理一案 教育一方

    我省生态资源丰富,从地域分布上看,往往呈现出区域性集中的特点。对于法院来说,如何通过一起环境资源类案件来教育一方,从而尽量避免同类案件重复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巡回审判,在很大程度上让以案育人成了可能。

    “自从上次法院在我们祠堂开庭审判后,镇上已经看不到有人违法捕鱼了。”今年6月5日的一次审判,让瑞昌市码头镇黄砂林场会计董洪坤记忆犹新。

    2017年1月2日晚上10时许,瑞昌市水上公安分局获悉,有人驾驶电力捕鱼船非法电鱼,遂与渔政、海事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当场查获各类野生鱼57.68公斤。而后,被告吕某光和吕某来相继到案。

    为了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瑞昌市法院决定把法庭搬进村民祠堂,40余名村民坐在长条凳上旁听。法院结合吕姓父子放流鱼苗等悔罪表现,最终对其单处罚金5000元。审判结束后,公诉人又向村民积极普法,重点强调了破坏生态环境所承担的后果。

    听完整场审判的董洪坤认为,在听审前,大家只是觉得新鲜好奇,听完后触动很大。“每个人心里都有了一把法律的‘尺子’。”

    法徽山水行,关键在“行”字。记者了解到,环境资源类案件巡回审判,已成为基层法院的普遍工作方式。以武宁县法院为例,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平均每年巡回审判10余次,重点选择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或者百姓平时容易忽略,但会触犯法律的案例,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意义。

    武宁县罗溪乡,当地红豆杉分布普遍。然而,对于这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地许多群众并不知道,一旦砍伐就会触犯法律。2013年5月,罗溪乡政府大礼堂中,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在这里开庭审理,200多位旁听群众一度挤到了门外。

    “没想到啊,老叶一家两口还是被判刑,要坐2年牢。看来,红豆杉真是砍不得啊!”听完法院的审判结果,现场旁听的村民纷纷议论。

    正是这次审判,让当地群众真正记住了保护红豆杉的重要性。武宁县法院介绍,自此以后,罗溪乡再也没有发生过非法砍伐红豆杉的案件,真正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普法目的。

        专业人审专业案

    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更加专业的审判机构。在这个新领域中,我省司法机关一直朝着专业审判的方向迈进。

    作为全省唯一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九江中院环境资源庭法官朱力曾经参与了两起环资案件的审理。他发现,由于两个县法院适用法律的标准差距太大,情节较轻的被判刑较重,而情节较重的却被判刑较轻。“要加强审判的专业性,基层法院就要有专门的审判团队。”

    “做事情首先要确立人员和机构。”黄训荣介绍,按照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我省法院逐步建立起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合议庭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相结合的专门化审判体系。黄训荣把这比喻成三条腿走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开展环资审判工作,根据自身审判力量来调配环资审判人员,不搞一刀切。

    截至目前,我省已有1家中级人民法院、14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60多家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此外,吉安和抚州市中院也在申报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与此同时,我省不断出台文件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力度。2016年底,省高院制定出台《关于锻造环境资源司法江西模式的实施意见》,从依法履职发挥职能作用、创新机制开展特色审判等六个方面入手,全力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今年8月,省高院又下发《关于为我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

    “我们的方向是要实现‘五合一’,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司法执行全部都由一个机构来管理。环境资源审判庭可以说是这个目标的雏形,至少在审判方式上,法官开始懂得用环保理念来考量法律关系。”黄训荣说。

    黄训荣解释,以资源利用类的纠纷为例,在以往,政府与企业签订开发合同,如果之后开发区域被列为生态保护区而不能继续开发,那么政府要与企业撤销合同是很难的。“只要合同属实,法院一般都要判决政府继续履行。但是现在,这类纠纷会被视为涉及生态环境问题,法院必须以生态保护为最大的前提,要求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让企业停止开发。”

    11月9日,在贵阳召开的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第二届联席会上,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第二批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并成为我省唯一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沈双武透露,九江中院已经向省里申请,提出将一家基层法院改为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法院。

    “九江中院的想法还需要研究,但下一步省里会继续加大专业审判的力度,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并按照跨区域的模式统一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黄训荣说。

        “专家证人”推动公益诉讼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刑事和民事占了绝大多数,行政类案件也在逐步上升,而公益诉讼类案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此外,环境资源损害司法鉴定难,也一直困扰着公益诉讼的推进。

    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其主体包括民间公益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但截至目前,我省符合诉讼资格的公益环保组织数量还停留在“零”的阶段。

    “根据国家要求,这类组织要在民政部和环保部登记注册,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合法运营时间满5年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我省最接近这些要求的组织也只有3年运营时间。”黄训荣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只有3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的都是省外公益组织。

    另一方面,我省检察机关一直没有被纳入公益诉讼试点范围内。直到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我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才全面启动。

    此外,面对高额的司法鉴定费、复杂的鉴定流程,不论是环保公益组织,还是检察机关,都面临力有不逮的尴尬。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民事与行政检察科科长雷树根告诉记者,我省还没有环境损害专业鉴定机构,往往需要花费几十到几百万请外地机构鉴定。

    “虽然案件胜诉后,鉴定费会由被告出,但是前期还是要让公益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垫付,压力非常大。”雷树根说,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鉴定过程,短则三五个月,“如果案件双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那么二次鉴定势必让流程更加冗长。”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这一难题,我省已经着手探索“专家证人”审判模式,即由法院聘请来自环保厅、环科所和高校等机构的行业专家,向法官给出环境损害和修复的标的额。法官再结合上述建议,作出合适的裁量。

    黄训荣介绍,目前省高院已经建立了由26名专家组成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今年开庭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违法排污、造成仙女湖水体污染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2名专家已经出庭作证,对仙女湖损害情况、修复办法等作出了专业的陈述。

    黄训荣表示,今后我省法院还将通过邀请专家参与审判、执行回访监督、开展专业指导培训、开展联合调研等方式,充分发挥各位专家的作用。

    记者完全相信,随着各项司法保护措施的不断完善和各级司法保护的行动不断深入,江西的绿色生态优势一定会不断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