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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特殊药品逐步纳入支付范围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02日

  为了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浙江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同时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完善特殊药品管理,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等部门的新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其中,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浙江省人社厅等部门指出,根据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同时,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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